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丁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危险驾驶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5日18时许,丁某醉酒后驾驶豫x两轮摩托车沿泌阳至官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庄王彦全门前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赵某某撞倒。致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经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鉴定丁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2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丁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医药费等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受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欣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某、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