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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119号原告李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乡。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职员,住资兴市X路。原告李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春美、张碧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彬彬担任记录。原告李XX及被告朱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XX诉称,2010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50000元用于资兴市鲤鱼江林海城北苑的房屋装修。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其丈夫去世,无力返还为由拒不给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5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XX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被告均予以认可,希望与原告调解处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被告朱XX以装修位于资兴市鲤鱼江林海城北苑的房屋为由向原告李XX借现金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XX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丈夫去世,无力返还为由拒不给付借款,原告遂于2011年11月14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XX在2012年1月5日前偿还原告李XX借款1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朱XX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赵伟人民陪审员袁春美人民陪审员张碧清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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