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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抚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

被告廖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11月13日经上海市黄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确定双方所生之女廖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因原告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女儿生活起居,故起诉来院要求变更抚养,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所生之女廖某自2010年12月份起随被告廖某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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