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
被告廖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11月13日经上海市黄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确定双方所生之女廖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因原告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女儿生活起居,故起诉来院要求变更抚养,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所生之女廖某自2010年12月份起随被告廖某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