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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079号原告唐XX诉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资兴市X镇。委托代理人李班,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原告唐XX诉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彬彬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唐XX诉称,2010年,被告刘XX为装修东江温泉度假山庄,在原告唐XX经营的辉煌水暖洁具专卖店购买各种洁具,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11月17日付清所有货款,但被告未依约如期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事后,被告向原告保证其所欠货款在2011年7月份还清,如不按时付清,每超过一个月承担20%的违约金,但是至今被告分文未付,且对原告催讨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洁具款15500元,违约金93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XX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被告均予以认可,并愿意与原告调解处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因被告刘XX为装修东江温泉度假山庄,向原告唐XX经营的辉煌水暖洁具专卖店购买各种洁具一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具体内容为:“今天欠到辉煌水暖洁具专卖店水暖洁具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2011年5月30日,被告就上述水暖洁具款向原告作出保证,并在上述欠条上写下保证协议,具体内容为:“本人保证以上壹万伍仟伍佰元欠款,在2011年7月份一定还清,如不按时付清,每超过一个月承担20%的违约金。”作出保证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其承诺,且对原告多次催讨置之不理,原告遂于2011年11月7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XX欠原告唐XX货款15500元,违约金9300元,合计24800元,由被告刘XX在2011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唐XX货款155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17500元,原告唐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刘XX未按期给付上述第一条所约定的款项17500元,则由被告刘XX给付原告唐XX货款15500元,违约金9300元,合计24800元。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刘XX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伟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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