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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刘XX与被告(反诉原告)汤XX、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潘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汤XX。

委托代理人张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汤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XX与被告(反诉原告)汤XX、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XX及被告(反诉原告)汤XX、刘XX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均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分别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刘XX和原告(反诉被告)汤XX、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XX及被告(反诉原告)汤XX、刘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XX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汤XX、刘XX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汤XX、刘XX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刘XX的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XX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汤XX、刘XX共同负担。

审判长刘某源

人民陪审员毕丰

人民陪审员李胜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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