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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X,女,32岁。

委托代表人李X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X,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向X负担。

审判员龚丽曼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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