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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42岁。

委托代理人刘X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X,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李永贵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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