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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钟某、钟某X、钟某XX、钟某XXX、钟某XXXX与被告曾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68岁。

委托代理人李XX,桃源县XXXX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XX,桃源县XX中心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钟某XXXX,男,15岁。

法定代理人曾XX,女,44岁。

原告钟某,男,40岁。

原告钟某X,女,47岁。

原告钟某XX,女,48岁。

原告钟某XXX,女,43岁。

被告曾X,女,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钟某、钟某X、钟某XX、钟某XXX、钟某XXXX与被告曾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钟某、钟某X、钟某XX、钟某XXX、钟某X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钟某、钟某X、钟某XX、钟某XXX、钟某X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王X、钟某、钟某X、钟某XX、钟某XXX、钟某XXXX负担。

审判员龚丽曼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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