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X,曾用名邹XX,女,49岁。
委托代理人陈XX,桃源县XXXX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X,男,22岁。
被告张XX,男,32岁。
被告张XXX,女,35岁。
被告张XXXX,女,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与被告张X、张XX、张XXX、张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邹X负担。
审判长龚丽曼
审判员周桃初
人民陪审员姚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