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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X与被告张X、张XX、张XXX、张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X,曾用名邹XX,女,49岁。

委托代理人陈XX,桃源县XXXX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X,男,22岁。

被告张XX,男,32岁。

被告张XXX,女,35岁。

被告张XXXX,女,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与被告张X、张XX、张XXX、张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邹X负担。

审判长龚丽曼

审判员周桃初

人民陪审员姚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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