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施XX,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X,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与被告林X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交纳634元,由原告金X负担。
审判长李永贵
审判员钟发祥
审判员周桃初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