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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与被告林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X,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施XX,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X,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与被告林X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交纳634元,由原告金X负担。

审判长李永贵

审判员钟发祥

审判员周桃初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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