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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被告李XX、李XXX、李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42岁。

被告李XX,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XX,女,54岁。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XXX,女,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李XX、李XXX、李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长李永贵

审判员周桃初

人民陪审员彭岭松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戴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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