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42岁。
被告李XX,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XX,女,54岁。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XXX,女,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李XX、李XXX、李XX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长李永贵
审判员周桃初
人民陪审员彭岭松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戴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