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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又名谢X、小和平,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顾某某,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二诉(201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谢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1999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黄某(已判刑)、张某、刘某才、刘某贵(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手持木棍等作案工具,到安阳县X村二矿生活区杨方根、蔡红霞夫妇的住处,先用电线将邻居的门拴住,尔后跺门进屋,持木棍殴打杨方根,抢走杨十八个月的儿子杨某某。经法医鉴定:杨方根系被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后杨某某被以10000余元的价格卖掉。

2、1999年4月23日凌晨,经崔艳萍提供线索,被告人谢某伙同秦廷荣、黄某、崔艳萍(三人已判刑)、张某等人预谋后,到安阳县红岭煤矿翟某住处,对翟某进行殴打,抢走其出生三个月的儿子魏某某,后通过魏义海(已判刑)以9300元价格卖给滑县X村的王某。案发后魏某某被解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贪图钱财,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七)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辩解,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某控的第一起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谢某参与起诉书某控的第一起犯罪证据不足;被告人谢某在起诉书某控的第二起犯罪中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

199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伙同秦廷荣、黄某、崔艳萍(三人已判刑)、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到安阳县红岭煤矿翟某住处,对翟某进行殴打,抢走其出生三个月的儿子魏某某,后通过魏义海(已判刑)以9300元价格卖给滑县X村的王某。案发后魏某某被解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由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某供述证实,大约1999年的一天晚上,黄某叫其去上班,当时还有秦廷荣、张某和一个女的,一块儿到了红岭煤矿,黄某让其在路边等,并说有人来了叫他们。然后,他们一起去矿上了。几十分钟后,他们抱一个小孩回来了。后来,黄某给了其800元钱。

2、同案犯秦廷荣供述证实,其和谢某、黄某、张某预谋盗抢小孩,崔艳萍得知后也参加了。凌晨,其和谢某、黄某、张某、崔艳萍到红岭煤矿,并先到积善村找到出租车,其让崔艳萍在路口等,她的任务是抱小孩,其他人一块儿去矿上。张某、黄某、谢某三个人在路边拿了木棍,进屋后先用木棍对屋内妇女进行殴打,然后抱起小孩一块跑了。和崔艳萍碰头后,到积善村找到出租车,其和崔艳萍、张某三个人坐出租车到安阳,又坐车到滑县X镇找到魏义海,由魏义海找买主将小孩卖了。

3、同案犯崔艳萍供述证实,秦廷荣让其一块到红岭煤矿抢小孩,其同意了。一天晚上,黄某、秦廷荣,谢某、张某和其到红岭煤矿,大约凌晨2时左右,其在外面等,他们四个人在路边拿了三根木棍进入矿上一家,等到了3点多,他们四个人抱着小孩出来了。先到积善村找到预先靠好的出租车,其和秦廷荣、张某三个人到滑县X镇,通过一个叫义海的人将男孩卖了9300元。

4、同案犯黄某供述证实,1999年4月份预谋抢小孩,由崔艳萍认门。晚上,其和秦廷荣、张某、谢某找到崔艳萍,一块来到红岭煤矿,张某从路边拿来三根木棍。大约凌晨2点,崔艳萍领着来到红岭煤矿上的宿舍处,秦廷荣、张某先将邻居门锁上,秦廷荣把门弄开,其和谢某、张某各拿一根木棍,进屋后把灯关掉,谢某平抱起小孩后就一块跑了。具体怎样卖小孩,卖了多少钱,其不知道,后来秦廷荣给了其1200元钱。

5、魏义海供述证实,秦廷荣通过其将一个小孩以9300元的价格卖给周王某一个王某人家。

6、被害人翟某陈述证实,1999年4月23日凌晨,其和儿子魏某某在家睡觉时,其被人殴打、儿子魏某某被人抢走。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1999年农历3月初10上午,其通过魏义海买了一个男孩。

8、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作案现场提取木棍两根。

9、退还及领取婴儿证明证实,王某将收买的婴儿退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将婴儿退还给魏国华。

10、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晋江市公安局围头边防派出所于2011年8月30日将被告人谢某抓获。

11、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安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某实,因起诉书某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同案犯黄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同案犯崔艳萍有重大立功,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起诉书某控的第二起及其它犯罪事实(共9名儿童、并致10人伤,其中一重伤),同案犯秦廷荣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入室绑架婴儿,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谢某辩解其未参与起诉书某控的第一起犯罪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谢某参与起诉书某控的第一起犯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参与的第一起犯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被告人谢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认为在起诉书某控的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秦廷荣、黄某均供被告人谢某手持木棍伙同他们闯入屋内抢抱婴儿,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积极主动,是主犯,故被告人谢某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东华

审判员赵锐平

审判员赵广红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某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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