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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骁隆,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南德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精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渭南德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李某乙,被上诉人漯河精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张骁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由渭南德苑公司(供方)供给漯河精益公司(需方)印刷设备一套,该设备包括印刷机750000元、干复机180000元、分切机50000元,质量要求,供方对机器实行三包期两年,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及合同附件(双方签字),随机备品,墙板及不转动轴供方终身免费维修或更某。预付30%(300000元),在发货前需方再付500000元,安装调试好后,需方再付80000元,余款100000元,在6个月内一次付给供方,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供方在收到预付金之日起,90天内完成机器的组装调试工作。”合同签订后,漯河精益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付给渭南德苑公司800000元,渭南德苑公司并未在90天内完成机器的组装,渭南德苑公司的张洁水两次给原告写信致歉,并于2010年10月28日向原告书面保证,组装工作在2010年11月10日前全部完成。2010年12月,渭南德苑公司才将组装好的印刷设备发到漯河精益公司,并派人对设备进行了安装,2010年12月23日,漯河精益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在渭南德苑公司产品及售后服务质量跟踪卡填写了服务评价,“安装人员工作认真,有责任心,但对电路不是很熟,导致有些线路没有接上,不能开机,请加强这方面的联系。”渭南德苑公司要求漯河精益公司支付下余货款80000元后,再进行调试;漯河精益公司要求渭南德苑公司先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好之后,再支付货款80000元。双方在付款问题上发生纠纷。渭南德苑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已经安装在印刷设备上的电脑PLC内存卡、套色电脑主板和静止画面主板盗走,并将变频器的电源线和电机线的方向故意接反。漯河精益公司之后多次要求渭南德苑公司派人对设备进行调试,均被渭南德苑公司回绝。漯河精益公司就找其他单位的电工帮忙接线、调试,在连接电源时,多个变频器被烧毁,漯河精益公司委托河南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变频器进行检测、修理,并购买了新的变频器进行更某,先后支出各项费用55000元。为了尽快生产,精益包装公司还与渭南高新区天彩精控机电开发有限公司、毛英海等签订协议,购买新的电脑设备对渭南德苑公司的工作人员盗走的部分电脑设备重新进行安装、调试。支付给渭南高新区天彩精控机电开发有限公司30000元,支付给毛英海25000元。现印刷设备经原告方多方努力,经过安装调试,已能生产,但因新添加的设备与原配套的设备存在差异,还不能正常生产。原告漯河精益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被告对印刷设备继续安装、调试,直到能正常生产。被告渭南德苑公司称已按合同安装、调试完毕,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80000元。另查明,原告在合同规定的安装期满后,新招收了部分员工,并进行了培训,从2010年8月起,公司开始对员工支付工资,截止2010年3月,共支付工资295048.90元。原告提出,因被告不能确定安装好机器的时间,原告招录的员工,只能让他们等待,不能辞退,原告在该期间支付的工资应为直接损失,被告应该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是否向员工发放工资与被告无关。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漯河精益公司与被告渭南德苑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签订的印刷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均无异议,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漯河精益包装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按期向被告渭南德苑公司付款800000元,而被告在收到货款后,并未按合同要求在90天内将设备组装、调试好,直到2010年12月,才将设备组装完毕,运到原告公司,运到后,又故意不把设备安装、调试好,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某、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继续派人对其设备进行调试,直到正常生产为止。原告委托其它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以及购买、更某零部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该项费用110000元,也应该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个月的工资损失295048.90元,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该项损失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下余货款,有合同依据,在被告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原告应支付下余货款80000元,另外100000元货款,原告应在安装、调试完毕后6个月内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好机器设备,使设备能正常生产;二、被告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10000元。三、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被告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好机器设备后三日内,支付货款80000元,另外100000元货款,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6个月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讼请求。本案本讼费7400元,保全费1000元,反诉受理费2050元,共计10450元,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5225元,被告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225元。

上诉人渭南德苑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好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余款一事,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不付款,无奈之下,上诉人只好指示公司技术人员到被上诉人公司拆下设备部分设施,并口头告诉被上诉人不要开机,否则后果自负。被上诉人私自找其他技术人员修改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失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漯河精益公司辩称:一审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近三十万的损失,虽然对答辩人有失公平,但其事实认定还是清楚的,法律适用也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并且从其上诉叙述中也可看出其承认私下偷走设备关键部件并恶意接反线头,有失商业道德的违约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究竟何方构成违约;二、被上诉人因自行购买设备构件以及安装、调试导致的费用如何认定,以及该费用应由何方承担。针对焦点一,上诉人渭南德苑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精益包装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签订的印刷设备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被上诉人漯河精益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付款800000元。但上诉人在收到该货款后,并未按合同要求在90天内完成设备的组装、调试,构成违约。针对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双方在设备安装、调试方面产生分歧,上诉人拆走设备上重要部件,并将线头接反,被上诉人为生产需要自行购买了设备有关部件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属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的适当措施,由此导致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渭南德苑公司承担。至于该费用具体数额,本院认为,关于时代新出具的收条,时代新本人并未出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其身份证明,不能证明该收条的真实性;且其他两份收据均有河南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此收条却是个人出具,故该笔费用5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原审责任划分清楚,但对有关损失的认定证据不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四、五项以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上诉人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渭南德苑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0元,被上诉人漯河精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曹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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