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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口市涿鹿县法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县X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8日晚8时左右,唐某(XX镇X村人)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赵XX行至窑子头村X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张XX相撞,造成张XX当场死亡。事发后,赵XX阻拦唐某救治受害人张XX,帮助唐某离开现场,并帮助其藏匿。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赵XX对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窝藏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意见及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赵XX乘坐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驾驶的摩托车行至保岱镇X村X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张XX相撞,造成张XX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XX阻止唐某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唆使唐某逸,并帮助其藏匿。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唐某、郭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赵XX阻止唐某救治被害人及唆使唐某逸,并帮助唐某匿的事实。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XX的死因。

3、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XX的基本情况。

5、被告人赵XX的供述。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明知唐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X能够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域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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