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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张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5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秋英,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豪,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男,汉族,1954年出生,农民。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张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的案由是雇员受害纠纷,谁是雇主、谁是雇员应予查明。2、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及被上诉人张某与开着大车买鸡粪的买主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未予查明。3、卖鸡粪的钱是谁与谁直接结算未查明。4、上诉人李某在装鸡粪过程中是从谁的车上摔下而受伤未查明。综上,原审驳回李某的起诉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某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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