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岳某某次女。
被申请人岳某某,女,1944年2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许某县X乡破庙王大队许某村。现住将官池镇颐养家园托老院。
代理人许某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许某县X乡X村。系岳某某长女。
申请人许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岳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母亲即被申请人由于年老多病,反应迟钝,已4年生活不能自理,经诊断,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认智障碍,不能行走,有脑萎缩、脑梗塞症状,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岳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许某康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许某定司鉴所[2010]精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岳某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岳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许某某为岳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宋会超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