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小学文化,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X乡X村X村民。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系志丹县X村X路管理站职工。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丁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7月29日借原告王某乙41500元,并写下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1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丁偿还原告王某乙30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5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下余14500元原告王某乙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840元,原告王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晓娟
人民陪审员刘某丁虎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