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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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等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某某生,汉族,湖南某某X乡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谢仁光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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