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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诉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县长。

第三人梁某,男,汉族,41岁,扶沟县人寿保险公司经理。

原告杜某诉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与第三人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长张法力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邢联合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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