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经营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曾用名段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常德市X村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鼎城农经局)因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城农经局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上诉人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判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林
代理审判员于t
代理审判员朱晨辉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