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林某某抢劫爆炸物、黄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时间:2002-04-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初字第48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因吸毒于2000年7月3日被强制戒毒,2001年9月5日被解除强制戒毒。因涉嫌犯抢劫爆炸物罪,于2001年9月13日被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郎世贤,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1年9月13日被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爆炸物罪、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0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池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郎世贤,被告人黄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称,2001年9月7日晚7时,被告人林某某窜到南林某场双溪水电站工地持刀威胁叶某某并划伤叶某脖子、手腕等处,抢走存放在仓库里的炸药24公斤,4盒雷管及一捆导火线,尔后,林某王某某家中用塑料袋将炸药等物装好后存放在南桥乡X村黄某某家。次日晚6时许,林某14公斤炸药和7枚雷管带走并要黄某某帮忙将余下的炸药等物存放好。黄某即将炸药等物藏放在抽屉床顶等处。案发后该炸药等物已全部追回。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某、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购买爆炸物的证明、收条、追回的炸药、雷管等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爆炸物及爆破器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爆炸物罪;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爆炸物及爆破器材是他人抢劫而还来还为其存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某辩解,其没有用刀划伤被害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抢劫的爆炸物案发后已全部追回,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辩解,其不知道林某某将爆炸物放在他家。

经审理查理,2001年9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到南林某场双溪水电站工地,在工地仓库外喊叫保管员叶某某等人给他一些炸药,但被拒绝。林某某遂到附近伙房拿来一把菜刀威胁叶某某并划伤叶某脖子、手腕等处,工地工作人员曹某基见状被逼用菜刀撬开仓库门锁,林某某即进去将一箱24公斤重的炸药等物扛在肩上,尔后逃离现场到王某某家中用塑料袋将炸药等物装好后存放在南桥乡X村黄某某家。次日晚6时许,林某14公斤炸药等物带走并要黄某某帮忙将余下的炸药等物藏放好,黄某即将炸药等物藏放在厨房墙角处并用木柴掩盖等处。案发后除了被告人林某某炸鱼用去7斤炸药,余下部分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林某某供认,2001年9月7日晚7时许,他来到南林某场双溪水电站工地叫工地仓库保管员索要炸药,但被仓库保管员拒绝,于是他就到附近伙房拿来一把菜刀威胁仓库保管员将仓库的门锁撬开,随后他进入仓库拿走四盒雷管、一箱炸药和一捆导火线,尔后逃离现场到王某某家用塑料袋装好抢到的爆炸物品,之后他将该爆炸物品存放在黄某某家里。次日晚6时许,他来到黄某某家将14公斤炸药和7枚雷管带走并要黄某某帮忙将余下的炸药等物品藏放好。

(2)被告人黄某某供认,9月7日晚,他看见林某某将一袋东西存放在他家。第二天中午,他发现林某某存放他家的炸药一袋、导火线一捆及雷管4盒。下午6时许,林某某到他家对他说:“我闯祸了,我抢劫了人家的炸药,公安局现要抓我,我准备外逃”。说完,林某某便将几个雷管、几段导火线及散装的炸药用袋子包着带走,并要求他将余下的爆炸物品存放好,林某后,他便将炸药藏放在伙房的柴堆里并用木柴掩盖着,雷管及导火线便存放在抽屉及床顶上。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实,9月7日晚7时许,有一男青年到他工作的双溪水电站工地向他索要炸药,被他拒绝。过后不久,该名男青年持一把菜刀又返回来,用菜刀架在他的脖子上并划伤他的脖子及手等处,然后叫他一起到存放炸药的仓库,撬开仓库门锁,抢走一箱炸药,四盒雷管及一捆导火线。

(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所证实的事实和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双溪水电站工地抢走了炸药等物品,逃至王某某家,并用塑料袋包装好抢来的炸药等物品,然后坐着摩托车逃走。

(5)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林某某,黄某某的指认下在黄某某家的厨房的抽屉、床顶等处提取被抢爆炸物品的过程及提取的爆炸物品,经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辩认无误。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等记录现场的有关情况,经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辩认无误。

(7)申请购买爆炸物品的报告及提货清单证实双溪水电站工地所购买的炸药每箱24公斤。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所提取的炸药为铵梯混合炸药。

(8)被害人叶某某的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损伤照片等材料证实被害人叶某某颈部,左手前臂系刀割伤的事实。

(9)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的身份年龄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炸药24公斤等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爆炸物罪;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爆炸物是他人抢劫而来还为其存放,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林某某罪名准确,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罪名不适,应予纠正。关于被告人林某某辩解其在抢劫过程中没有持刀划伤被害人叶某某的脖子、手等处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叶某某被被告人林某某用刀划伤脖子、手等处有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足以否认上述事实,故其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所抢得的爆炸物绝大部分已被追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黄某某辩解其不知道林某某将爆炸物存放在他家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交代被告人林某某抢得爆炸物品后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他家,并告诉他公安局要抓林,林某黄某爆炸物品存放好,被告人林某某走后,被告人黄某某随就将爆炸物品藏放在厨房等处,其交代与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案发后,在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黄某某家的厨房等处搜查出被抢的爆炸物品,故其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以弟

代理审判员王某云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