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与同村村民高红令因装砖费用产生纠纷。2011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岳某酒后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窜至本村景XX家中,找景XX的爱人高XX,被告人岳某直接进入景XX家堂屋,并抓住景XX的两个胳膊将其推倒在床上,景XX责令被告人岳某退出,被告人岳某拒不退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在酒后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窜至他人家中,并当场使用暴力,在被责令退出的情况下,而拒不退出,严重破坏了他人生活的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使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矛盾得到化解,双方重归于好,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某领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