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女,195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杨国威,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某及其委托代某人杨国威,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某人晁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靳成生的数份证言中关于诉争房屋有无房产证的表述存在矛盾之处;2、本案当事人是代某,原审对张某提交的加盖有“戴水莲”印章的证明是如何认定的3、原审在代某持有房产证、土地分割证及房主王新坡出具有证言的情况下,采纳了靳成生的证言等,推定程建中从王新坡处购买了诉争房产,是否妥当4、原审对反诉作出实体处理是否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曹光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