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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支行与被执行人刘XX、段XX、方XX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X支行

负责人雷XX,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XX,男,

被执行人段XX,男,

被执行人方XX,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5日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44459.04元及诉讼费用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XX、段XX、方XX的银行存款46010.04元整。

执行员刘某钢

执行员李江林

执行员廖得兵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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