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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宇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四建)、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宇丰公司和省四建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振六、上诉人省四建的委托代理人张振衡、张留群,被上诉人华业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张留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孙玲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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