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某被告)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快良,系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某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原某某在2005年5月底前分月支付(略)元借款。具体支付方式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的当月月底之前给付被上诉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之后第一个月给付被上诉人陈某某人民币(略)元,之后每个月给付被上诉人陈某某人民币(略)元。若上诉人原某某未能如期给付,被上诉人可以就余下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诉人原某某给付最后一笔款项时,被上诉人陈某某必须同时交还房产证给上诉人原某某。自此双方互不拖欠。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2771元,上诉人原某某承担1400元,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1371元。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原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舒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