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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4-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7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某被告)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快良,系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某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原某某在2005年5月底前分月支付(略)元借款。具体支付方式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的当月月底之前给付被上诉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之后第一个月给付被上诉人陈某某人民币(略)元,之后每个月给付被上诉人陈某某人民币(略)元。若上诉人原某某未能如期给付,被上诉人可以就余下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诉人原某某给付最后一笔款项时,被上诉人陈某某必须同时交还房产证给上诉人原某某。自此双方互不拖欠。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2771元,上诉人原某某承担1400元,被上诉人陈某某承担1371元。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原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舒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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