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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恒丰冶炼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和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恒丰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鹤壁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恒丰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冶炼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鹤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寿财险鹤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恒丰冶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城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牛再田

代理审判员运文静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石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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