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冯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区)XX镇X村XXX号,现住重庆市X区)XX镇X村XX号楼X单元X-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冯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区)XX镇X村XXX号,现住重庆市X区)XX镇X村X号楼X单元X-X。
被告何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区)XX镇X村XXX号,现住重庆市X区)XX镇X村X地块X-X-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冯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X,被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都先后死亡。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曾于2003年9月协议离婚,2008年因棚改而复婚。2009年3月被告因琐事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只好与母亲生活。2010年12月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因双方仍未和好,被告还到原告家中吵闹,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并判令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何XX辩称,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和公婆共同生活时被告孝敬老人、勤俭持家,全心全意照顾家庭。2003年为了让被告和女儿符合吃低保的条件,原、被告协议离婚,但之后仍居住在一起。2006年女儿死亡后,原告及其家人渐渐对被告不好,2008年原、被告复婚后正遇上棚户区改造,原告家人便认为被告想占房子,多次怂恿原告离婚。被告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一旦离婚更无房可住,除非原告将棚户区改造所分得的两套房屋中的一套分给被告,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初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冯XX(1989年3月死亡),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冯XX(2006年12月死亡)。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3年9月原、被告在万盛区X区)民政局经协议离婚,之后仍共同生活。2008年2月22日原、被告复婚。原、被告于1986年结婚后,双方一直居住于原告母亲张XX所有的重庆市X区)XX镇X村XXX号房屋内,与张XX共同生活。2008年XX镇X区改造,因该XXX号房屋被纳入拆迁安置范围,原、被告即外出租房另居,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从2011年1月起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1年3月20日判决驳回。XXX号房屋经拆迁分得房屋两套(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由原告与其母居住一套,被告居住一套。被告偶尔到原告家中走动,2011年11月24日被告与原告弟弟因房屋归属问题在原告家中发生争吵扭打,之后被告未再去原告家。审理中,经本院调解,被告要求分得一套房屋居住并希望原告给付扶养费,否则不同意离婚,原告只同意为其租房至被告能够领取养老保险金为止,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2页、(2011)盛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在二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能够互相扶持、孝敬老人、友爱弟妹、抚养子女,建立起了较为牢固的婚姻基础。近年来双方虽为经济原因渐生纠纷,但只要双方摆正心态、加强沟通,原告多体谅被告长年持家的艰辛,被告多谅解原告拙于表达的个性,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告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冯XX要求与何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冯XX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