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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聊城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X路北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报人无锡承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金属材料现货市场X室)。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聊城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出票人为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金鑫煤炭运销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无锡承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17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新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铁莹莹

审判员鞠忠

审判员黄国华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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