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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候朋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杜某、张某、潘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X),男,41岁。因本案于2011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男,24岁。因本案于2011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女,30岁。因本案于2011年7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因怀孕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X),男,33岁。因本案于2011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男,30岁。因本案于2011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侯某、杜某、张某、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董某,被告人侯某、杜某、张某,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至案发之日,被告人李某从魏明奎(已判刑)处买卖空白郑州市居民证(均加盖有公安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600余张,对其中300余张某造后又予以出卖,从中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侯某伪造郑州市居民证300余张,从中获利3000余元。

2011年5月至案发之日,被告人杜某买卖伪造的郑州市居民证60余张,从中获利15000余元。被告人张某买卖40余张,从中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潘某买卖20余张,从中获利5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当庭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侯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杜某、张某、潘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情节严重,提请依法予以惩处。并当庭认为被告人李某买卖600张某白郑州市居民证,对其中的240张某造后又予卖出,被告人侯某伪造郑州市居民证240张。

被告人李某、侯某、杜某、张某、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某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潘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6月份,被告人李某从在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工作的魏明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购买空白郑州市居民证(均加盖有公安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600张,对其中240张某造后又予以出卖,从中获利30000元。被告人侯某帮助被告人李某伪造郑州市居民证240张,从中获利3000元。

2011年5月至6月份,经营房屋中介业务的被告人杜某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伪造的郑州市居民证60张,通过在其店工作的被告人张某、潘某予以出售,从中获利15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卖出40张,从中获利10000元;被告人潘某卖出20张,从中获利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甲的证言证实:其是二七万达广场售楼部售楼员。2011年5、6月份,一个姓张(张某)的男子天天去售楼部问其有没有办居住证的,当时其的两个客户吕××、张×乙不符合条件,没有办法办理居住证,其就帮她们通过张某办了居住证。

2.证人张×丙的证言证实:其是二七万达广场售楼部业务员。2011年5、6月份,其通过张某给其两个不符合办居住证的客户王×甲和桂××办理了居住证。

3.证人王×乙的证言证实:其是二七万达广场售楼部业务员。2011年5、6月份,张某给其两个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分别是张×丙、岳×办理了居住证。

4.证人李×亚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同致行房地产代理公司员工。2011年5月份,其公司在为鑫苑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其通过潘某买了三个居住证,分别卖给了其的一个客户叫曾×全,卖了1500元;还有伍月的一个客户,以及千×青的一个客户,都卖了1500元,并且最终这三人都在其公司买了房子。

5.证人吴×飞证实:其是郑州鑫苑现代城售楼部业务员。2011年5、6月份,其听过同事冯××说自己的老公潘某可以办居住证,所以就帮朋友张×丁以及张×丁的朋友王×玲办了两张某住证,上面都盖有郑州市X村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并且其收取了张×丁、王×玲办证所用的费用。

6.证人张×旭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市二七万达广场售楼部置业顾问。2011年5、6月份,因为郑州实施限购令,其的三个客户李×琴、曹×玲、朱×雪在订房时都没有居住证,后来其就通过在其公司售楼部内兜售居住证的潘某、张某给三人办理了居住证,张某、潘某办居住证每张某用是1200元,至于居住证是否为真其就不是很清楚了。

7.案发后,民警在郑州市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调取了被告人伪造买卖的郑州市居住证的复印件,且经过鉴定,调取的郑州市居住证复印件上的印章与郑州市X村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有调取证据清单、郑州市居民证复印件及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意见书在案佐证。

8.案发后,民警扣押了空白的郑州市居住证及伪造居住证使用的一套电脑、打某及塑封机。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在案佐证。

9.经被告人潘某、张某的辨认,李某即是卖给杜某郑州市居住证的男子;经证人王×乙、张×旭、张×丙、秦×伟的辨认,张某即是为他们办理郑州市居住证的男子。有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

10.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到案经过、受案经过均证明在被告人李某的配合下,民警将张某、潘某、侯某抓获,后杜某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自首。

15.同案犯魏明奎供述:其通过统一招聘到文化路派出所(警改后在原金水分局南阳新村X村派出所归文化路派出所)工作,被安排协助民警对农业大学社区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暂住人口登记、居住证办理等。2011年3月初,其和老乡李某商量通过办居住证合作赚钱,并约好每办一个给我15元。开始时是李某将客户信息发给我,其录入电脑后,打某出居住证,李某拿照片来找其,其贴上照片盖上南阳新村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后来李某说麻烦,其就负责给他拿空白的居住证,他自己打某,按一个10元钱给我。其从协管中队长薄某手里分4次,每次100张,共弄了400张某给了李某。前2次是每张3块钱,后来薄某说涨价,就变某每张4块钱,其当时和薄某说的是要带章的空白居住证,至于是否存在不盖章的,其不是很清楚。6月份时,李某提出让薄某一起干,薄某就将自己刻的一个“南阳新村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给了李某,以方便办理。后来因为李某要的多,薄某说怕领导发现,就不卖了。其就通过李某以5元钱一张某价格买了3次,每次200张,共600张。同案犯戴金华、薄某、李某的供述与魏明奎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

16.被告人李某供述:2011年3月份,其在郑州市国税局新车购税大厅看到很多人给买新车的车主代办上车牌和暂住证能挣钱,其找到在郑州市X乡魏明奎商量为不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办理郑州市暂住证进行出售,从中谋取利益。其负责找客户,魏明奎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将客户的信息录入“河南省暂住人口系统”,打某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并为其提供盖有公安局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空白暂住证,其在位于郑州市X区关虎屯的家中购置电脑、打某、扫描仪、过塑机等设备,雇佣侯某为其设计暂住证模板,套打某住证后,再将套打某造后的暂住证连同信息采集卡一同卖给客户。2011年3月份至案发之日,其在魏明奎处共购买600张某白暂住证,其中套打某造出240张某别卖给了用于办理汽车上牌的车主和郑州市X区新锐房屋中介老板杜某,从中共获利30000元。

17.被告人侯某的供述:2011年3月,其从老家到郑州市科技市场找工作时碰见现在的老板李某,李某招聘其做他的打某员,李某给其拿出一张某经办好的暂住证和一张某白没有过塑的暂住证,让其在电脑上设计一个暂住证的模板,填上信息后能把信息打某在空白的暂住证上。3、4月份,李某让其套打某的100张某住证是给新买汽车户口上牌用,从4月29日开始至今,李某让其给他做暂住证是每个客户两张,一张某当天的日期、一个是提前一年的日期,其共做了70个人的暂住证。至案发,其总共办了240个暂住证。刚开始李某给其工资是每月1000元,后他与其商量其打某一个暂住证给其10元,其给李某打某至今,他一共获利3000元。

18.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其是郑州市X区新锐房屋中介老板。2011年5月10日,其接到杨××(被告人李某妻子)的电话说她认识郑州市公安局的人可以在暂住证,如其有需要可以与她联系。今年郑州市购房限购令出台后,在郑州市暂住一年以上才符合购房条件,证实在郑州市暂住一年以上就是本人在郑州办理的暂住证,许多外地人到郑州买房都不符合条件。5月中旬,其给亲戚找杨××的丈夫李某办理了一张某住证成功买到房子。后其看到李某办理的暂住证能通过房管局的审核,就和其员工潘某、张某商量联系郑州市售楼部的售房人员通过他们联系办理暂住证的客户从中赚钱,潘某、张某到售楼部联系客户,收到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某片,其再联系杨××,其三人一起到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将资料给杨××送去,杨××给其办理一个人两张某住证向其要700元,其三人再以1200元或1300元的价格卖给售楼人员,若是潘某的客户其就和潘某平分,若是张某的客户其就和张某平分。其三人共办理30个客户的暂住证,共60张,其从中获利15000元。

1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其是郑州市X区新锐房屋中介工作人员。2011年6月初,其老板杜某告诉其和张某她可以办来在公安网上查到的郑州市暂住证,让其和潘某找购房需要暂住证的客户,其以1200元或1300元的价格给二七万达房产公司售楼员张×丁的客户和王×乙的客户、张×甲的客户,还有华林售楼中心售楼员秦×伟的客户,共计40张,其和杜某五五分账,其从中赚取10000元。

20.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其是郑州市X区新锐房屋中介工作人员。2011年6月初,其老板杜某告诉其和张某她可以办来在公安网上查到的郑州市暂住证,让其和张某找购房需要暂住证的客户,其以1200元或1300元的价格给二七万达房产公司售楼员张×甲的客户和张×旭的客户、新苑现代城房产公司售楼员邵××的客户和陈×的客户、李×雅办理过暂住证,共计20张,其和杜某五五分账,其从中赚取50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合议庭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侯某、杜某、张某、潘某以盈利为目的,伪造或买卖公安机关颁发的郑州市居民证,且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侯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杜某、张某、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杜某、张某、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受雇于被告人李某,为被告人李某套打某州市居民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侯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潘某受雇于被告人杜某,负责联系需要购买暂住证的客户,出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杜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是从犯,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侯某、杜某华、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侯某、潘某积极退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某、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侯某、杜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杜某华、潘某的行为,依法在上述量刑幅度以下处罚。

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期间,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

被告人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期间,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

被告人杜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期间,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

被告人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期间,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联想牌电脑、打某及塑封机(在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予以没收;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在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钦斌

代理审判员孔德娴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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