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株洲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县X村黄龙桥文昌组。
负责人何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株洲县X镇X村。
被告株洲县X镇某小学。住所地:株洲县X镇。
负责人何某甲,该校校长。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肖某、株洲县X镇某小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原告何某甲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长盛文武
审判员文汉林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