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肖某、株洲县X镇某小学生命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株洲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县X村黄龙桥文昌组。

负责人何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株洲县X镇X村。

被告株洲县X镇某小学。住所地:株洲县X镇。

负责人何某甲,该校校长。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肖某、株洲县X镇某小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原告何某甲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长盛文武

审判员文汉林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