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系死者魏某乙之父,住(略)魏某甲洲组。
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系死者魏某乙之母,住(略)魏某甲洲组。
原告魏某甲、尹某香共同委托代理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株洲市X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系死者魏某乙之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学龄前儿童,系死者魏某乙之子,住(略)魏某甲洲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系死者魏某乙之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X区火把山。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省地税局培训中心大楼X层。
负责人黄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湘渌家园大楼X、X楼。
负责人谢某,总经理。
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与被告游某、陈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9元,减半收取3134.5元,由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承担。
审判长盛文某
审判员文某林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