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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与被告游某、陈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系死者魏某乙之父,住(略)魏某甲洲组。

原告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系死者魏某乙之母,住(略)魏某甲洲组。

原告魏某甲、尹某香共同委托代理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株洲市X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系死者魏某乙之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学龄前儿童,系死者魏某乙之子,住(略)魏某甲洲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系死者魏某乙之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X区火把山。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省地税局培训中心大楼X层。

负责人黄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湘渌家园大楼X、X楼。

负责人谢某,总经理。

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与被告游某、陈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9元,减半收取3134.5元,由原告魏某甲、尹某、兰某、魏某乙承担。

审判长盛文某

审判员文某林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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