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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县X村。

负责人王某,该村村长。

原告杨某与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2年3月22日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8.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盛文武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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