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县X村。
负责人王某,该村村长。
原告杨某与被告株洲县X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2年3月22日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8.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盛文武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