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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

法定监护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系赵某之父,住株洲县X村。

法定监护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系赵某之母,住株洲县X村。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X村X组。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长盛文武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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