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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XX

被告朱XX

原告龙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XX诉称,1984年7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龙苏泉。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并不牢靠。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闹,一直未建立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近两年来,双方互不搭话、分室居住,被告甚至拿刀砍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原、被告共同所有位于市X区X栋X号住宅一套(含车库)及位于富民商业城AB栋X号商铺一间,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各占50%;原、被告为女儿买车尚欠6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其中银行贷款欠5万元、借龙清玉1万元),依法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X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在郴州市X区住宅一套(X栋X号)建筑面积145平方米、车库一间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富民商业城商铺一间(AB栋X层X号)建筑面积12.55平方米均归被告朱XX所有;但原告龙XX拥有车库的居住权。

三、原告龙XX自愿补偿被告朱XX人民币300000元(先付现金150000元。其余150000元3年内付清),因被告朱XX有精神疾病,如后期治疗费用不够,被告朱XX有权要求原告龙XX追加相关治疗费用;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原、被告双方为女儿龙苏泉购买汽车尚欠67000元(其中银行贷款欠50000元,借龙清玉10000元,借龙中平7000元),现住东湾小区住房所欠差额房款债务,均由原告龙XX偿还。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其他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处理。如果有原告龙XX用被告朱XX名义贷款情况,由原告龙XX偿还。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龙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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