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史某,女,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已死亡)。
申请再审人任某与被申请人史某、原审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任某不服该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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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某斌
审判员张某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