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铭,益阳市衡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村。
委托代理人熊凯荣,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兰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忠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1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4日婚生女孩兰某怡。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闹有矛盾,夫妻聚少离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兰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兰某怡依随原告兰某生活,原告兰某不要求被告徐某承担抚养费;被告徐某有探视婚生女孩兰某怡的权利,原告兰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兰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徐某46500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兰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永忠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