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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某强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系被告人亲友。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雷××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露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雷××与同案人雷××(已判刑)驾驶摩托车路过桂嘉高等级公路X路口时,见江××在路边等车,两人便过去与之闲聊并表示愿意送其前往目的地普满乡X村。之后由雷××驾驶摩托车搭载江××及雷××往普满乡X乡江里水库附近时,见四某无人,心生歹意,雷××与雷××商量强奸江××。雷××随即驾驶摩托车驶入水库旁的一条小路,江××发现不对,便要求停车并且在车上不停的摇晃。雷××停下车后,抱住江××,江××则反抗、挣扎。雷××便打了江××一个耳光。江××害怕,不敢再反抗。随即雷××将江××抱进小路深处,与雷××轮流对其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书某、辨认笔录、通讯记录、抓获经过、病历记录单及检材提取记录、本院(2009)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与雷××抢劫江××手机事实的认定问题。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与同案人雷××在实施强奸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江××报警,共同抢了被害人江××的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80元。

被告人雷××辩解称,其没有参与抢劫。辩护人提出,雷××与他人没有共同抢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雷××与雷××密谋强奸被害人江××时,雷××借打电话的名义要被害人江××拿出手机给他。当实施强奸后,被害人江××要雷××归还手机,但雷××不同意归还而将手机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5月4日晚,在送被害人江××途中,雷××和他商量,将江××带到一条小路后实施强奸。尔后,雷××以摩托车坏了的名义,停下摩托车。三人下车后,他对江××讲:“我手机没电了,把你的手机借给我打个电话”。江××将手机给了他。事后,因为江××没有打电话联系,他买了包烟给雷××,手机便归他占有。

2、被害人江××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雷××对她说:“把你的手机拿过来给我打个电话”。她不肯,雷××强行把她的手机抢了过去。二人对她实施强奸后,在案发现场,她问雷××,要回手机,雷××说等下给我。在雷××骑摩托车送其回到家附近,其向雷××要手机,雷返回时又以手机不在身上为由,不肯归还手机。

3、被告人雷××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雷××去抱被害人江××的时候,江反抗。雷××怕被害人江××打电话,就把江的手机抢过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与同案人雷××在实施强奸妇女的过程中,同案人雷××抢得被害人手机,雷××虽然在现场,但是,本案证据显示,雷××事前没有预谋,也没有实行抢手机的行为,事后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分赃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雷××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犯抢劫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关于雷××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伙同他人违背江××的意志,采取胁迫手段轮流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强奸妇女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轮奸妇女,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幅度范围内量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黄建龙

审判员邓林森

人民陪审员李水生

二0一二年四某十六日

书某员杜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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