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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元生,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双方分居已1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第三者的存在。原、被告结婚10年来,感情一直不错,并未破裂。如离婚,被告请求离婚不离家,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家给长虹牌25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被告娘家陪送有:海尔洗衣机1台、衣服架1个、被子铺底各8条、毛毯3条、床单6条。婚后共同财产有:木床2张、长虹牌彩色电视机1台、格力空调1台、美菱冰箱1台、时风三马车1辆、捷达汽车1辆、影碟机1台、保险柜1台。以上物品均在原告处。原、被告婚后无债权,共同债务有欠何军棋x元及空调款2500元。原告现已将捷达汽车变卖。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女儿牛某x,X年X月X日生儿子牛某x。现子女两人均在伦掌乡X村上学。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已达10年,并有一双儿女,虽原、被告之间也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户月娟

审判员杜继霞

代理审判员张顺利

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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