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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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某等六人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14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某乙,系被告人雷××亲友。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16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14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某丙,系被告人雷××亲友。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15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15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15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雷某乙、被告人雷×、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雷某丙、被告人雷××、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京珠高速公路复线(衡武高速)嘉禾县X乡X村征用土地。征地过程中,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作为普满乡X村支两委干部,协助政府部门从事土地征用面积的登记、造某、上报,补偿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在清点坟墓过程时,决定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各家坟墓数量,套取迁坟补偿款。六被告人共套取迁坟补偿款35800元。其中,被告人雷××得6600元,被告人雷×得6600元,被告人雷××得6600元,被告人雷××得5000元,被告人雷××得5600元,被告人雷××得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雷××、雷××、雷××主动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均为主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辩解称,虚报坟墓是事实,是各人报各人的。其辩护人提出,雷××不能对总数额35800元负责;被告人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

被告人雷×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雷××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是从犯。

被告人雷××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雷××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雷××只对5600元数额负责。

被告人雷××辩解称,虚报坟墓数是各人报各人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京珠高速公路复线衡武高速嘉禾普满段在嘉禾县X村(以下简称干贝塘村)征用土地。时任干贝塘村村支两委干部的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协助乡人民政府做征地工作。在干贝塘村被征用土地范围内清点坟墓现场,被告人雷×等人提出虚报坟墓数量,套取土地补偿款归个人使用,被告人雷××、雷××、雷××、雷××、雷××均表示同意。被告人雷××以雷某秀的名义虚报坟墓13座,骗得补偿款人民币6600元。被告人雷×以雷××的名义虚报坟墓13座,骗得补偿款人民币6600元。被告人雷××以雷某福的名义虚报坟墓13座,骗得补偿款人民币6600元。被告人雷××以本人名义虚报坟墓11座,骗得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雷××以雷某庆的名义虚报坟墓12座,骗得补偿款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雷××以本人名义虚报坟墓12座,骗得补偿款人民币5400元。以上共计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5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经嘉禾县X乡纪委教育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雷××、雷××、雷××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到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等人贪污案立案之前,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已将35800元上交至嘉禾县X乡代理账户,2011年9月26日侦查机关将该款暂扣至嘉禾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雷××的供述,2009年衡武高速公路在普满乡X村委主任雷×、村X村干部雷××、雷××、雷××协助乡X村有一些坟墓在被征地范围内,村X乡国土所李××所长去山上点了数。我和雷××、雷×、雷××、雷××、雷××及村民雷某杏、雷某丁等人都去了。雷×跟我和雷××、雷××、雷××、雷××几个村X村点坟的时候虚报了很多数字,我们是不是也这样搞一下。到现场点坟墓数量的时候,国土所李××所长站到旁边,具体怎么点数,定哪些数,是由我们村干部自己定的。因为山上有那种小土包,我们就讲是自家的坟墓。我和雷×、雷××、雷××、雷××、雷××都报了一些数字上去,大概一百多座。通过协调办核减,上报的坟墓数量被减了二十座左右。是我和雷×、雷××三人到国土所李××办公室核的。通过这一次核减,坟墓补偿款的具体数字就确定了。我和雷×代表村里和高速公路协调办签订了迁坟协议。协调办把款打到乡X乡里领的存折,是村文书雷××代表我们去领回的。我的存折上打了6600元,就是虚报13座坟墓的补偿款。

2、被告人雷×的供述,2009年衡武高速公路建设,我和雷××、雷××、雷××、雷××、雷××等村X乡政府征地,如对坟墓数量的清点、核减和上报、征地补偿费用存折的领取和发放、协调纠纷等工作。在征地现场清点坟墓的时候,我和雷××、雷××等人在一起。我们见板山村有些明显不是坟墓的小山包,村民插了点花或者之前有意打过鞭炮,国土所的人就认定为坟墓,很可能存在虚报坟墓数量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我们就讲,我们那里也可以这样子搞。于是在协助李××他们清点坟墓的过程中,走到我岳父家葬祖先那附近,我就也指认了一些山包上报了十几座坟墓,记在我老婆雷××的名下。我老婆雷××也是干贝塘人,那些坟墓是她们家那边的,记在我这里不好,我就挂在她名下的。这一次的坟墓数量报上去以后不久,还进行了核减,主要是雷××和雷××核减的。雷××跟我及其它干部个别交流时,讲这些作为大家的补助、补贴,我讲没有意见,其它干部也表示同意。核减后不久,我和雷××就代表村里面和高速公路协调办签订了迁坟协议。又过了一些时间,协调办就把款打到存折上了。雷××把存折领了回来。我虚报13座坟墓的补偿款是6600元。我们六个人共虚报领补偿款35800元。(2011年)8月初,我们村支两委统一开了会,会上大家都表示同意把钱交到村账户。会后,我们就各自把套取的征地补偿款交到了村账户。

3、被告人雷××的供述,2009年因为衡武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用我们村X村支两委干部协助县X乡有关部门开展了征地工作,主要是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面积的登记、坟墓数量的上报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发放。我们村有一些坟墓在被征范围,在征地上报坟墓数量过程中,我们除了如实上报了一些坟墓之外,还虚报了一些坟墓。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了,雷××通知我们村支两委的人到桐梁桥山去配合上级清点坟墓,一起去的除了村支两委的干部之外,还有一些坟主。我听雷×和雷××讲,板山村虚报了蛮多坟墓,天气这么热,我们村干部这么辛苦,大家也搞一些。雷××和雷×要我去买水,我就骑摩托去行廊镇买水了。我买水回去以后,发水给国土所所员扶路路时,有意看了一眼他手中的记录,看到每个村干部都报了十多座坟墓。我就问雷×和雷××怎么报了这么多。他们讲有这么多坟墓,都是些无主坟墓。我听到他们这样说,知道他们是想套取点坟墓补偿款,就讲我家里也有13座坟墓。我把数字和我父亲的名字雷某福报给了当时负责登记的扶路路,并指了一些小山包给他看。过了大约一个星期以后,雷××通知去乡国土所核对坟墓数量,并说是乡里通知雷×,雷×通知他的。我们到了国土所之后,所长李××拿出统计表,讲我们的坟墓数量太多,要核减一些。我们三个人把表拿出来,核减了二十座左右。由我形成统计表,交到了国土局。又过了十天左右,雷××通知我跟他和雷×一起去普满乡X乡长雷××那里核减一些坟墓数量。我们三个人核减后,由我填了到户发放明细表。

4、被告人雷××的供述,2009年衡武高速公路建设征用我们村X村支两委的干部都协助县X乡开展了征地工作,主要协助乡政府辨认地界、坟墓数量的上报等。在征地过程中,上报坟墓数量时,我们虚报了一些坟墓。在桐梁桥山上,雷×跟县X乡的政府工作人员讲,天气好热,要他们给我们搞些补助。当时,我和雷××、雷××、雷××、雷××也在场。我和雷××也跟县X乡政府工作人员讲给我们村干部搞些补助。在清点坟墓数量的时候,我听到其他村干部都报了有十多座坟墓,知道他们是想套取点坟墓补偿款,我就也随口向当时负责登记坟墓数量的县X乡工作人员报了我家里有13座坟墓。负责登记的人就记录了下来。过了一段时间,雷××告诉我,我名下的坟墓数量核减了一点。又过了一段时间,雷××把坟墓补偿款存折给了我。

5、被告人雷××的供述,2009年衡武高速公路建设征用了我们村里桐梁桥山(又叫雷某岭)和桐梁桥山上的一些坟墓。我记得在2009年3、4月份,雷×通知我去桐梁桥山去协助乡政府的人清点坟墓数量。到了山上后,我就走到雷×身边,其他村干部也都到边上,雷×跟我们讲,只要是有点坟墓样子的、像坟墓的,板山村那边都已经认定为坟墓了,别人那里都可以这样子搞,我们也可以搞一些。其他村干部表示同意。我当时不知道这样搞下去到时候会不会真的有征地补偿款拨下来,只是看到别的村干部准备虚报坟墓数量就打算自己也虚报一些。后来,除了村里那些真正有坟墓的群众报了坟墓数量之外,雷×、雷××、雷××、雷××、雷××都虚报了一些数字上去。我虚报了12座,是挂在我父亲雷某庆名下的。过了一段时间,雷××回村子里的时候就把存折拿给我了。我的存折里面是5600元钱。

6、被告人雷××的供述,2009年衡武高速公路在普满乡X村里面正好有一块坟地在征地范围内。作为村里的计生专干,我和其他村干部雷×、雷××、雷××、雷××、雷××一起到桐梁桥山上协助乡干部清点坟墓的数量。点坟那天,雷×跟我们几个村X村点坟的时候虚报了很多数字,既然别人这样搞,我们是不是也这样搞一下。我们也没有说什么。后来国土所的干部也来了,我们各人把报的坟墓数量给国土所负责登记的干部,并且把这些坟墓指起给他看。我报了12座,这12座就是我点到那些无主的小土包报的,实际上不是我家的坟。清点坟墓数量以后过了一两个月左右,雷×就把存有5400元迁坟款的存折拿给了我。

7、证人李××(原嘉禾县X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征地的过程中,我们到干贝塘村有坟墓的现场去清点登记了数字,后来发现上报的数据和我们从现场了解的情况不符,现场登记的数据比村里上报的数据要少。这个情况反馈到乡里去以后,分管征地工作的雷某乡长(雷××)就说,要找村干部核对一下。我在高速公路协调办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了干贝塘村干部来我们所里核对坟墓的数量。来核对数字的有干贝塘村X村文书雷××(村支书雷××是否来,记不清了),这次没有减几座。后来我就把这份核减后的数据上报到了雷××那里,之后的情况不清楚了。到国土所就是核减了一次。

8、雷××(嘉禾县X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证言证明,干贝塘村上报了100多座坟墓。按照干贝塘村实际的人口、被征地的面积以及前期各村坟墓清点工作情况的推算,上报的这100多座坟墓数量肯定有虚报的。所以我就把干贝塘村X村支书雷××喊到我办公室,跟他讲他们村上报的坟墓太多了,必须要按照实事求是的情况进行核减,要他把核减后的数字再报一次上来。过了没多久雷××和村文书雷××就一起到我办公室把一份新的坟墓数据给了我,我看了一下是比第某次上报的少了二十座左右,我就把他这一次报上来的表上报到了协调办。协调办就按照我报上去的这份数据和干贝塘村签了坟墓拆迁补偿协议,并把坟墓拆迁补偿款打到了乡财政所。

9、证人雷××(系被告人雷××之妻)的证言证明,我领了13座坟墓的补偿款共6600元,至于这些钱是怎么算起来的不清楚。

10、证人雷××(系被告人雷××之父)的证言证明,补偿款发放表上的名字是我签的,我家里没有迁过坟墓,上面13座坟墓是虚假的。

11、证人李××(嘉禾县X乡财政所会计)的证言证明,嘉禾县X乡财政所已将雷某庆、雷××、雷××、雷××、雷××、雷××的坟墓补偿款共35800拨付。

12、证人刘某戊(普满乡纪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找被告人雷××、雷××、雷××、雷××、雷××谈话及被告人等人将赃款部分退至干贝塘村账户的事实。

13、书证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发[2009]X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及附件、嘉禾县衡武高速公路建设迁坟协议书、衡武高速(普满段)征用土地范围内坟墓补偿款到户发放明细表、衡武高速(普满段)坟墓补偿款发放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证明,迁坟补偿标准、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虚报迁坟数量骗取补偿款数额,之后又将迁坟补偿款存入村账户的事实。

14、中共普满乡X村X年5月至2011年3月村支两委干部分工表、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在村、支两委的任职及身份情况。

15、到案说明、自首笔录证明,被告人雷××、雷××、雷××主动到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

16、中共普满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对雷××、雷××、雷××、雷××、雷××的调查笔录、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明,雷××、雷××、雷××、雷×、雷××、雷××经有关组织教育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等人已退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5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雷××均提出,被告人等人是单独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经查,被告人等人主观上形成了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利用其在协助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实施了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雷××、雷×、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雷××、雷××、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经有关组织教育后,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退赃。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雷××、雷×、雷××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雷×、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雷××、雷××、雷××有自首、从犯的法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雷××、雷××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雷××、雷×、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三)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对被告人雷××、雷××、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三)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对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58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邓林森

审判员李水生

人民陪审员肖宁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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