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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个人信息略)。因本案于2011年8月18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9日,被告人廖××为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的联矿安监员,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2009年至2010年期间,处于技术改造阶段的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作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某下,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违法组织生产。被告人廖××做为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的联矿安监员,没有督促正在进行技改扩能和证照不全的珍珠岭煤矿停产到位,没有督促煤矿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对珍珠岭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某下安排作业没有制止和汇报,以致2009年12月21日煤矿在非法生产过程中,煤矿工人雷石成、雷渊辉在井下二水平南五石门灭火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3万元。案发后矿方已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损失赔偿达成了协议,由矿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427000元。被告人于2011年6月11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雷××、雷××、雷×、李××、李××、周××、雷××的证言、2099年1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整合技改工作进度的通知、湖南省煤炭工业局2009年1月14日湘煤行[2010]X号关于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1月24日湘煤行[2011]X号关于201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2009年12月28日娄底市涟邵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嘉禾县珍珠岭煤矿“12.21”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行廊镇煤矿安全生产督办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监察分局2008年11月27日郴煤安监[2008]X号关于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意见、湖南煤矿安全监督局郴州分局2010年1月11日湘煤安监[2010]X号关于嘉禾县珍珠岭煤矿“12.21”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12.21”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珍珠岭煤矿瓦斯日报表、郴州市煤炭局2008年9月10日郴煤管字[2008]X号关于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技术改建初步设计的批复、行廊镇人民政府2009年9月3日行政发[2009]X号关于下发《行廊镇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行廊镇珍珠岭煤矿“12.21”事故善后处理协议书、嘉禾县公安局户口注销证明、行廊镇财政所的证明、嘉禾县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嘉禾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通知、嘉禾县X镇政府《证明》、行廊镇安监站职工工资表、行廊镇安监员工作职责、到案说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某、性质、认罪态度以及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水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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