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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曾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胡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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