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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出生于(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吴某在乘坐豫x号客车从南阳返回南召的途中,因琐事与同乘人员卢××发生口角。当客车到达本县X村时,吴某用手机喊来朋友张×(另案处理),张×上车照卢××左脸部打了一耳光。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卢××左耳鼓膜穿孔,其损伤系轻伤。2010年7月14日,吴某与卢××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与张×一次性赔偿卢××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卢××申请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的陈述,证人王某、李××等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琐事结伙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管制二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郝磊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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