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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肖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镇X巷。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某县X组。现正在服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扣留。对已到位的土地补偿款,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尚有数万元土地补偿款暂未到位,考虑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胜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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