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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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9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10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至8月份,被告人殷某伙同本村X区X路占用他们土地没有补偿为由,在该路面修筑过程中,采取围堵运送混凝土的车辆、阻止卸料等手段,两次向工程承包方索要装卸费4800元,其中被告人殷某分得赃款330元。案发后,4800元卸车费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收条;被害人袁某、邢某X的陈述;证人邢某、田某、袁某、蒋某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殷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赃,因此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家习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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