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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396号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X镇X村陈家湾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双方感情从而恶化。被告爱好赌博多次向原告要钱去赌博未果而动手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4800元,限于2010年6月4日之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育君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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