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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霍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

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同学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霍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无法沟通,致彼此之间鸿沟越来越深。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自行相识恋爱七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婚后选择与公婆一起生活,平时与公婆相处也很好。2008年7月原告过生日,双方还相互送礼物。2008年8月原告称其单位组织旅游,三天后,原告回家就称不像以前那样爱我了,要与我离婚。被告至今也未明白原告为何要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同学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霍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霍某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仍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生活中遇及矛盾未能及时交流沟通,相互谦让

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互尊互爱,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李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霍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霍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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