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到商丘市梁园区X乡X村高××家盗窃小麦1000斤,经鉴定被盗小麦价值人民币870元。案发后,已包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周某2010年2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陈述,证人高××、陈××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