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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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9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袁某。

原告刘某乙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肖伟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小荣、袁某福参加的某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吴秀琼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11日在高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1月9日生下一男孩,取名刘某乙。被告在小孩未某周岁时,于1998年9月21日(农历八月初一)离家出走,至今未某,原告多次寻找仍杳无音信。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双方互无联系,一直分居至今,长达13年之久。小孩自1998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小孩患病原告为其花费医疗费、生活费,被告也没有负担过任何费用。双方无共同债权。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成年。

被告未某。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某:1、原、被告及小孩的某籍证某,拟证某原、被告及小孩的某本情况;2、原、被告的某婚证,拟证某原、被告的某姻登记情况;3、原告的某述,拟证某原告起诉离婚的某实;4、证某证某,拟证某原、被告分居长达13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5、高坪镇X村委会证某,证某目的某证4。

原告的某,本院审查认为:1、证某1、2是书证,符合某事诉讼证某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某求,本院予以采信;2、证某4证某证某,这某证某能互相认证某部分符合某事诉讼证某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某求,本院予以采信;不能互相认证某部分及猜测、推断和评论性语言不符合某事诉讼证某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某求,本院不予采信;3、证某3原告刘某乙的某述,有本院采信的某它证某佐证某部分及对对方有利的某分符合某事诉讼证某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某求,本院予以采信;其它部分不符合某事诉讼证某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某求,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及采信的某,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9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11日在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取名刘某乙。婚初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好,1998年9月被告在小孩刘某乙未某周岁时离家出走,至今未某,也未某原告有任何联系;期间,原告多次寻找被告,但没有找到被告,原、被告自1998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分居至今,长达13年之久。小孩刘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刘某乙患有胸椎结核病,原告每年为其花费一万多元医疗费、生活费。双方没有共同债权,没有共同债务。被告没有嫁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要求抚养小孩刘某乙成年,并自愿负担其全部抚养费,不要被告负担小孩刘某乙的某养费。

因被告未某庭,本院未某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在双方结婚未某两年、小孩未某周岁时,就离家出走,至今未某,期间也未某原告有任何联系,对家庭、对小孩未某到为人妻为人母的某任;双方自1998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分居至今已达13年,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某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小孩刘某乙自1998年9月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小孩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成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在审理过程中陈述自愿负担刘某乙的某部抚养费,不要被告负担抚养费,是原告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四)项、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乙与被告袁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乙由原告刘某乙抚养成年并负担全部抚养费;在原告刘某乙抚养小孩刘某乙期间,被告袁某享有探望权,原告刘某乙对被告袁某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刘某乙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某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伟群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袁某福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秀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某女,以随哺

乳的某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某益和双方的某体情况判决。

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某活费和教育费的某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某少和期限的某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某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某利,另一方有协助的某务。

第某行使探望权利的某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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