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男,汉族。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姬某见其叔姬xx和马xx撕扯,遂上前殴打被害人马xx,致使被害人马xx左耳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xx陈述,证人梁一x、付xx、刘xx、李xx、杜xx、姬xx、周xx、梁二x、姬xx、梁三x、梁四x、梁五x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姬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皇永超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婷婷